
一图带你读懂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鄂尔多斯市首部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 的出台,对于解决鄂尔多斯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建设滞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充分的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是鄂尔多斯市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民生举措,对促进鄂尔多斯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
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和生均用地
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预留足量、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专项规划生均用地面积
中心城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 平方米;
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 方米;
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45平方米;
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50平方米。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或者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学校门口建设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位。条件允许的,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规划建设规定
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不达标的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建设
保障建设资金充足
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建设方式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可以采用政府统筹建设、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等方式进行。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并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交付使用、产权归属、补偿措施、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主管等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全面履行相关协议。
配套建设的学校应符合规划条例
居民住宅区竣工验收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配套设计学校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政府实行并联审批制度
市、旗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与周边学校同步建设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成功后应及时移交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备案后,合同约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应当及时移交。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备案后,应当及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制作单位: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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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科、规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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