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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2012年09月03日 00:00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高中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会议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旗区、市直各中职学校认真遵照执行,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科学操作,进一步推动全市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   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学籍管理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办学资质,无办学资质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不得联合办学,所招收的学生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免书费等资助。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制、学时、学习形式,不得抢注学籍、不得有意混淆学生学习形式,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坚决杜绝注册虚假学籍以套取国家专项资助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重视学生学籍异动工作,对退学、转学学生的学籍信息要做到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坚决杜绝由于学校系统上报数据的不准确而导致上级资金核算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注册的学生信息要全面,并上传学生照片。任何学校不得随意篡改他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学籍,如有需用“9”字头(临时身份证号)给学生注册学籍的学校,必须要履行审批手续,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缘由,存档备查。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已实现了与公安部门身份证系统的有效对接。因此,各地、各中职学校要确保学校录入的学生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信息与公安部门身份证系统相一致。

(六)各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所招收的学生学籍一律在学生就读地注册,并在就读地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不允许在异地注册。

二、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推动学生资助工作发展

(一)各旗区、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机构,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配备专人、专机和专用办公设备,确保本地、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把受助学生的审核关,认真审核学生的受助资格,特别是高年龄段学生(指一年级超过20岁、二年级超过21岁、三年级超过22岁的学生)和过小年龄段学生受助资格的审核,做到应助尽助。短期培训、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的学生均不属于国家资助范围。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的建设工作。分类管理,每班一盒,每生一档,做到每项资助工作都有档可寻,有资料可查。

(四)各旗区、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规范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免书费资金的核算工作。要求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与基本账户混合管理。

(五)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三(四)年级鄂尔多斯户籍学生助学金,一律通过“中职资助卡”集中支付。

(六)每学期初(新生资助卡办理完后),要求各旗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和各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一同到班级给学生本人发放资助卡,不允许代领。如出现第三次发放仍不在校的学生,要立即注销其学籍,取消其受助资助。

(七)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要求,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各中职学校受助学生的公示名单(助学金、免学费、免书费)必须由同级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学校公示,以接受学校师生的有效监督。

(八)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并建档备查。

(九)各地、各中职学校要利用校园网、校园报、广播、橱窗、板报、班会,结合招生、入学教育、德育活动等形式,加大对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资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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