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基发〔2012〕6号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近日,有家长和群众反映,我市个别旗区的初中校设置了重点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曾三令五申、多次强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重点班,但仍屡禁不止,这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行为暴露出部分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政策领会还不透彻、学校管理还不到位,部分初中校的办学理念、管理措施还不科学、不健全。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政策规定,不利于义务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损害了我市教育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伤害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新学年开始之际,市教育局就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重点班,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强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阳光分班”机制
各旗区、各学校要积极探索实施“阳光分班”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编定班级,均衡配备班主任及科任教师,邀请家长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确保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确保每一名学生都能公平、公正地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要严格控制班额,有条件的学校应实施小班化教学。各旗区、各学校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获奖情况、竞赛名次等进行编班和对学生排名次、排座位,不得以火箭班、实验班、兴趣班、快班、尖子班等名义变相设置重点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设立实验学校或实验班的,须由市教育局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二、加大督查监管力度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于2012年秋季学期开学之初,对本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设置重点班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于9月6日前以文件形式将自查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同时发电子文稿至:sjyjjcjyk@163.com。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切实强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督查监管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班办法,同时组织学校负责人认真学习2012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9月份,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监察审计科、基础教育科将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和个人按照《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教发〔2009〕41号)、《鄂尔多斯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责任书》(2010年1月9日)、《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鄂教发〔2011〕54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绝不姑息。凡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且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旗区,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年终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降一等次;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初中校,取消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资格,并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更换校长或撤销校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