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教督﹝201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旗县的评估认定工作,是继“两基”督导评估之后,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这项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切实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办好每一所学校;将更加有效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教督〔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
4.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
估实施办法的说明
5.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
2014年8月8日
抄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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