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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的通知

2010年03月13日 00:00 

 

各旗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市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搞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及时、全面、科学、合理,务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到基层(乡镇苏木、嘎查村等)所有困难家庭和所辖各高中学校,确保此项惠民工程家喻户晓。

二、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特别是要通过印发宣传手册(或宣传单)这一形式加强宣传,全面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

 

                          年三月九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2010年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宣传材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贷款条件与对象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二、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四、贷款利率和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

五、本息偿还

(一)正常还款。每年12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二)提前还款。每年115日、715日、8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

六、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首先到户籍所在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录取自己的高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新生)》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人到毕业高中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找班主任在申请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三)借款人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区资助中心进行审查,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

2.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如果学生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则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借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帐户,将开户资料送交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六)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和旗区资助中心签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到就读高校报到。报到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旗区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旗区资助中心如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放弃贷款。

助学贷款审批通过,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银行根据旗区资助中心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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