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教育局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办结质量和效率,确保信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信访部门协调,业务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增强信访工作意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三)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四)依法依纪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室为本局信访协调机构,负责信访件的受理、登记、交办、转办、催办、归档工作。
(一)监察审计室建立局信访件办理登记档案,对群众来信、来电进行登记,填写信访件阅办单,送局领导阅示后,交有关科室办理或转有关旗区教育局及其他单位办理。
(二)局领导接访来访人员,由监察审计室工作人员协助接访工作,记录有关接访事项及内容。
(三)监察审计室、各职能科室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地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笔录。能答复的迅速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做好解释工作,请示领导或深入调查了解后,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
(四)群众来电话反映问题和意见,必须耐心接听,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如实记录电话内容。反映问题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将电话记录交监察审计室转有关旗区教育局、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或科室处理。
(五)对群众来信反映问题涉及市教育局或市属学校、直属单位的,由监察审计室调查、办理和解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反映问题涉及到各旗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问题转各旗区教育局调查处理,重大问题由监察审计室直接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六)实行信访件承办责任制,监察审计室主任为承办责任人,负责信访件的办理、答复工作,3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答复。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比较复杂,需调查取证才能处理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必须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反映问题需按法律法规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和权限划分,分级承担下列信访事项的受理、查处工作:
(一)上访人对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对全市教育系统某单位作出的直接涉及上访人利益的行为不服提出的申诉,该信访事项涉及单位应作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
(二)上访人对各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市教育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教育局直接办理;
(三)上访人对各旗区属学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旗区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
(四)上访人对各类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上访事项,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凡上报的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必须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明确认定和表述,并提出“建议结案”等具体意见。
第七条 认真贯彻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相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要建立单位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处理一件重要信访事项,并对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集中接访制度,畅通干群联系渠道。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机构)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的查处工作。必要时,信访部门与职能科室建立联合接访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条 坚持信访工作例会制度,要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信访例会,分析信访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特别要处理好特殊时期的信访事项,确保教育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一条 坚持信访事项立案查处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要及时立案查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材料要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坚持信访事项书面答复制度。接访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出具由分管领导签字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对署名来信及上级督查事项应确保书面答复率100%,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交付上访人并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坚持重大信访事项排查与处结报告制度。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的排查、控制、化解工作,防止把矛盾推向上级机关。严格控制越级访、集体访事件,对发生的越级访、集体访事件,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坚持信访督查、回访、调研三项工作制度。对集体访、联名信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全部跟踪督查,坚持回访。要开展信访工作专题调研,为上级提供有价值的专题调研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年终督导评估中进行目标考核。对于不重视信访工作,发生严重影响教育形象或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经常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实行重点管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漏报、瞒报信访隐患而导致越级集体访、进京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单位,除对该单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