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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2013年03月21日 00:00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切实做好职工干部的考勤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国家规定出勤,按机关统一作息时间上下班,并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第二条  凡因故不能上班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书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或需续假,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如因病或其他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的,返回单位后需补办假条,所有假条由办公室统一保存,以便统计。

第三条  所有请假均由常务副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由常务局长、局长审批。

第四条  上班期间,临时公务外出需告知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说明事由、去向,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条  局领导外出开会或执行公务应经局长同意并通知办公室。科室负责人出差应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并将出差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告知办公室。科室工作人员出差应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告知办公室。

第六条  开会、学习实行出勤考核制度,不准他人代签。

第七条  干部职工出勤情况与个人评优选先晋升奖励和科室的评优选先挂钩。

第八条  婚假、丧假及产假时限。

(一)正常婚假3;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三)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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